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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魔改”莫触碰版权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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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AI生成视频成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又一新型商业场景和趋势,引发了全民创作的狂欢。“西游记师徒四人大战”“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甄嬛举枪狙击四郎”,包括2025年春节档热门电影也被魔改……各类AI魔改视频在网络上层出不穷,频频挑战版权“红线”。去年底,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司发布《管理提示(AI魔改)》,称“这些视频为博取流量,毫无边界亵渎经典IP,冲击传统文化认知,与原著精神内核相悖,且涉嫌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借助AI对视频进行魔改,存在哪些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创作者是否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辩,进而免除侵权责任?网络时代,又该如何使AI短视频二创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AI魔改所需的素材通常蕴含双重权利:一是直接利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二是当电影、电视剧作品改编自小说、戏剧时,其中还包含着小说、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若对素材的使用未经许可,双重权利即意味着双重风险。从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保护视角看,魔改视频的过程可能会涉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改编行为、对他人作品的歪曲、篡改行为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在素材选取阶段,制作者对权利作品的复制行为可以被后续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评价。魔改短视频往往依托于现有的长视频资源,就其生成过程而言,制作者首先需要选取合适的影视作品。当影视素材的获取“有意绕开”版权人,下载自盗版资源网站,或通过录屏软件录制,视频制作者就实施了受复制权控制的行为。然而,这种复制是利用AI进行改编的一个必要步骤,为避免重复评价和权利范围的重叠,复制行为可以被改编行为吸收,无须单独考虑其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

在AI生成阶段,魔改视频存在侵犯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一方面,制作者基于获取的素材,对AI下达指令进行魔改的行为应当受改编权控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果魔改短视频与原作风格大相径庭,呈现出令人意想不到的内容画面和剧情走向,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但是,这些短视频未脱离原作的基本表达,大部分魔改短视频仍保留了原作的人物外形、声音及服化道场景,令人将其与原作相联系。若未征得版权人许可,无疑会引发改编权侵权风险。另一方面,魔改往往会导致原作被歪曲、篡改。以“林黛玉倒拔垂杨柳”为例,在影视剧《红楼梦》中,林黛玉是一位才情出众、娇柔细腻的女性,而在短视频中,她却被塑造成了一个体魄强健、能够将杨柳树连根拔起的夸张形象。当重点被放在制造荒诞低俗的娱乐效果上,原作中细腻、真挚、充满悲剧色彩的情感表达随之被忽视,严肃而深刻的主题思想也会被恶搞式的情节所掩盖,违背原剧的创作初衷,导致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上传发布阶段,制作者虽然无权将AI魔改视频置于网络中传播,但并不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魔改视频作为演绎作品,未经电影或电视剧版权人许可,制作者不得自行传播。但这种限制并非因为原作版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因为其享有演绎权,能够排斥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实施演绎并对由此形成的新作品后续利用。其次,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各有其应予规制的范围。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应当是原作,而非改编作品的交互式传播。如果因为改编作品包含了原作的基本表达,就认定其侵犯原作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实则是忽略了这一事实应由改编权评价。最后,若依此逻辑,对改编作品实施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任何受控行为,都会侵犯原作的相应权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据《中国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