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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7分钟下班车祸死亡被认定工伤
法律有温度,关怀才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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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慎毅
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通过一系列案例及法律规定,其中“提前7分钟下班车祸死亡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赞。(8月20日《杭州日报》)
可能不少人都认为,私自提前下班遭遇车祸,人家不认定工伤也没办法,只好自认倒霉。这家公司就认为:“我们规定下午6点下班,卢某下午5点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管理措施。最终,人社局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这一结论。
在这里,人社局不是只听公司一面之词,或生硬地搬法律条文,而是通过认真调查,找到对弱势一方有利的一面,这样的情怀,确实值得点赞。
或许有人说,提前上班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还真有这样一起案例。今年7月15日7时许,西安华远海蓝城小区50岁的保安周某某提前到岗,交班前倒在保安亭里,送医抢救后不幸身亡。用工方认为,周某某在正式上班时间(当日8时)前猝死,不算工伤。律师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西安50岁保安提前1小时到岗猝死案例中,提前到岗等待交班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法律要有刚性,否则就没了准星。但法律的刚性,不等于死板。山西案例中,员工虽然早走了7分钟,但半年来公司默许形成了弹性下班的惯例。法院没有死抠考勤表上的数字,而是尊重了劳资之间形成的“事实契约”。这种灵活,不是和稀泥,而是真正看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样貌。保安周某某的遭遇,目前尚无结果,但律师的说法同样让人看到法律的温度。
法律的温度,不在于是否突破规则“法外开恩”,而在于能否洞察真实的生产生活、做出合情合理的判断。它既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也要体恤人性的常情常态。这考验的是执法司法者的智慧,也检验着法治文明的成色。
值得欣慰的是,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关注,正形成一种推动进步的力量。大家支持杭州的判决,是认同管理应当尊重事实;大家为保安惋惜,是呼吁企业改善劳动条件。这种共识,恰是法律不断完善的土壤。近年来,弹性工作制、高温津贴等规定的落地,正是法律回应社会关切的例证。
未来,或可进一步明确“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边界,将确有必要的“预备性工作”纳入保护,也要强化企业对劳动安全的主体责任。让法律长出更敏锐的“眼睛”,看得见考勤表背后的惯例,也看得见保安亭里的高温。
法律是底线,也是护栏。它最好的样子,不是高高在上的诫命,而是扎根生活的智慧。当规则织锦中编入了人性的丝线,法律就能真正成为守护公民权益的温暖力量,而不是遥远而冰冷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