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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维权 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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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联合区人社、区法院,通过“协商、仲裁、执行裁定”方式,化解了个体工商户雇主拒付其雇工的工伤赔偿案。

据悉,王某是去年10月在某小微企业打工,因工作中发生事故,王某左手受伤,经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多次要求该小微企业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6.6万元被拒绝。

今年3月,王某来到区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区总工会根据王某诉求,立即组织了法律援助团队,分析案情,明确维权思路和处置程序,调查了解该小微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而王某为雇工。区工会法律援助团队与小微企业主多次协商调解均以无赔偿能力为由拒赔。

在法律援助团队的陪伴下,王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小微企业支付其赔偿。区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小微企业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6万元。裁判生效后,该小微企业仍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王某拿着裁决书,维权信心满满。

6月初,在法律援助团队的建议下,协助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方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的个体工商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经营的小微企业账户余额充足,法院遂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直接裁定执行该小微企业经营者的财产,扣划其存款6.6万元,并将该笔款项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王某。至此王某的工伤赔偿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王某说:“我感谢‘娘家人’的贴心陪伴和鼎力相助,为我消除了烦‘薪’事!”

援助律师徐宏伟表示:本案系个体工商户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例。个体工商户作为现阶段市场的主体,其核心性质是“个企合一”。当个体工商户履行债务时,经营者不能以“企业是企业的事,个体是个体的事”为由推诿拒付,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徐律师强调:通过该案例,明确了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在案件中的胜诉权益,体现了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也符合“谁经营、谁受益、谁担责”的公平原则。小微企业经营者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遵纪守法、自主经营、诚信守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桑娟 阚颖 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