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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答疑

哪些情况可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本文字数:1250

问:我是一名外卖送餐员,我能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吗?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确认为职业伤害?

答: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作出的重要部署。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于2022年7月1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个省份启动,涵盖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7家平台企业。截至2025年6月,7个试点省份累计参保人数1234.57万人。

为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权益,更好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稳妥有序推进试点扩围工作。2025年7月1日起,在已先行试点7个省份和7个平台企业的基础上,将原外卖行业、即时配送行业合并为新的即时配送行业,增加天津、河北、辽宁、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西、宁夏等10个省份,增加出行行业的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等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2026年,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在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将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三个行业的平台企业总体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2027年,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将职业伤害风险较大、劳动管理强度较高的其他行业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平台企业应当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实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新就业形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本人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中伤亡的,不得确认为职业伤害。其中“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原则上应掌握自新就业形态人员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江苏省劳动关系研究院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