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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2025年2号)

切实保障夏季安全生产 共同守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安康

    本文字数:1197

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正值盛夏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及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高温期间厂区、车间、施工现场、危险品存储等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严控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300元,并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优化高温天气作业环境。合理改善工作条件,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发挥工会驿站服务效用,全省工会驿站免费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消暑纳凉、应急药箱等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五、加强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保护。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避免职工在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培训提高户外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切实守护劳动者安康,保障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各级工会要强化法律监督,运用“一函两书”提醒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与企业携手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同心聚力确保全省职工清凉度夏、平安度夏。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