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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约定地域范围外工作 法院:不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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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苗某原系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在职期间,苗某与常州市某培训机构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苗某不得在江浙沪皖地区从事同类工作,且不得使用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期限为三年,如果苗某违约,则赔偿违约金10万元。2023年7月,苗某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后,苗某入职四川省成都市某职业培训机构,从事工作与前工作基本一致。2023年8月,苗某两次在其自营的抖音账户上发布招生广告,为成都市某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发现后,于2023年9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苗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苗某与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苗某不得在江浙沪皖地区从事同类工作,苗某离职后至成都某职业培训机构工作,虽其在抖音上发布招生视频,但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因此,苗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也未侵犯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常州市某职业培训机构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设置了竞业限制制度,赋予用人单位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权利,主要目的是限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强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鉴于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约定义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时,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得滥用竞业限制规定,随意扩大或变更竞业限制适用范围。本案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另外结合劳动者的工作特点,认定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地域范围外从事同类工作,且未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以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就业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朱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