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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不应死搬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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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职工个人诉某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案件审理过程告诫有关部门和相关当事方,有关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不能机械地、局限地、教条地看问题,而要联系事实的前因后果,作出科学判断。

阚某是某合作社职工,2022年7月24日13时许,阚某从家中出发至镇卫生院换药,后于14时10分左右离开卫生院前往农田作业区,15时12分许,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阚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于是,阚某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3年8月16日,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不能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阚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上下班途中”的判断,不能机械地从最后一段路线来看,而应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为三个必要条件。首先,阚某当天下午受伤前是前往农田作业区工作途中,是以上班为目的。其次,阚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去卫生院换药后,以最合理的路线前往农田作业区,属于合理路线。最后,阚某为换取药物,当天13时许从家出发,当时正值夏季高温,时间上无明显不合理之处。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经市中院与某市人社局充分沟通后,某市人社局主动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阚某也自愿撤回了起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正后当事人撤回起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正不仅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也有利于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系工伤认定案件,实践中工伤案件因具体情况复杂多样,现有相关法律规定难以涵盖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使得工伤认定的争议日趋复杂化,导致工伤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中,人民法院从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为类案处理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某市人社局针对案涉问题存在的实践争议,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主动对原行政行为进行自我撤销的行为,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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