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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起纠纷 法律援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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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最无助时,是工会为我维权,帮助追回了工伤赔偿金,真是太感谢了!”2025年6月15日,工伤职工胡某给徐州市贾汪区总工会送来锦旗时激动地说。

据悉,胡某于2023年12月起在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7月25日凌晨,胡某在工作时被工件砸伤,造成左手中指末节指骨远端骨折,手指挫伤伴有指甲损害。胡某于2024年8月15日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经多方调查核实认定胡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5年2月5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但用工企业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胡某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胡某收到《行政判决书》后,因生活困难,向公司提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万元,因双方预期悬殊较大,胡某与公司方多次协商无果,于6月初向贾汪区总工会申请维权服务。

区总工会接到求助后,积极对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召集双方于6月6日开展面对面调解。沟通过程中,律师徐宏伟和劳调员李其彬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事实,在多方努力下,经区人事争议仲裁委主持,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协商,胡某与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25年6月15日前,该公司赔偿胡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3.8万元。胡某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他说:“区总工会是职工群众最值得信赖的‘娘家人’”。

区总工会聘请律师徐宏伟表示,工伤案件处理程序复杂而烦琐。在工伤群体中,有的企业职工法治意识不强,存在对工伤流程、政策条例了解不够等问题,加之有的企业对工伤职工经济赔偿不够积极主动,导致工伤走流程处理难之又难。希望工伤职工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尤其是农民工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维权时被动。

徐宏伟强调,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有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造成职工维权难。

他还表示,企业要正确认识购买工伤保险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仅需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中,胡某是伤残十级,由于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给胡某购买了工伤保险,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基金为胡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9万元,极大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近年来,贾汪区总工会以职工需求为导向,抓住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实做细做好关爱职工和服务企业工作,全力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在工伤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调查核实,确保证据全面真实,依法履行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职责。自今年以来,共协助办理认定工伤及其赔偿案件12件,涉及金额66万余元。

久海 桑娟 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