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未成年劳动者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动,哪些权益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本文字数:1525
律师你好!
我是一名已过17周岁但还未满18周岁的女孩,通过网络招聘,应聘到一家宠物店去上班,负责宠物洗护和销售,约定工作时间为早上九点至晚上九点,每月工资为1500元加销售提成,后因老板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我在该店干满6个月后离职,老板仅支付了我每月1500元的工资,请问欠我的工资能要回来吗?有没有相关赔偿?
宿迁 小徐
小徐你好!
你的问题涉及劳动法律方面的几个问题:一是你与宠物店劳动关系的确认;二是涉及违反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三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解除权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你与宠物店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你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符合法定用工年龄,与宠物店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你入职宠物店工作,接受宠物店的用工管理,负责宠物洗护、销售宠物用品等工作,约定工资为1500元/月加提成,从事的工作系宠物店的业务组成部分,所以你们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你可向宠物店主张拖欠的工资,并可以要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你们双方约定的工资低于宿迁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宠物店应当依法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支付拖欠你的工资。
三、你还可以向宠物店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可以要求宠物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可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基于以上规定,宠物店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宠物店拖欠工资导致你离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向其主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你暂时还属于未成年人,如有维权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向提供劳动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审查你的情况,如果条件符合将指派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无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宿迁市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王士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