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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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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结束,经内部审理、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并通报党组后,按照驻在单位党的工作领导关系移送相应的派出机构进行审理。
对驻在单位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案件,派驻机构应当在派出机构反馈审理意见后,与派出机关有关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通报驻在单位党组。
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