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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拘役罪犯“回家权” 化解企业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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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森 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近日组织开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025年一季度“走进一线看检察”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活动。记者在活动中了解到一起“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化解企业燃眉之急”的案件。

2023年4月,罪犯朱某某注册成立淮安某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淮安某紧固件有限公司生产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24年8月29日,朱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当日被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刑期至2024年10月28日。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盱眙县检察院)驻开发区商会“法治副会长”在走访商会成员企业时接到反映,朱某某经营的企业因其服刑,遇进料、生产困难,目前已出现发货延期导致违约损失的状况,急需其本人处理。盱眙县检察院监督发现,朱某某的情形符合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随即通过“检察+公安”双向赋能机制,最终朱某某于9月27日请假回家2天。

据了解,2024年9月,盱眙县检察院护企专班接到该线索后,会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同研究此案,发现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让其请假2天处理企业事务,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检察官向市场监管、税务机关等部门了解到,该公司一直以来纳税记录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实地走访该企业后发现,朱某某经营的公司现有职工40余人,主要生产螺丝、螺帽等产品用于出口。因朱某某服刑,公司进料、生产困难,已出现发货延期导致违约的状况,朱某某确有请假的必要。9月25日,盱眙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商会代表等16人就此案开展听证。经听证评议认为,朱某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其企业目前生产经营确实存在困难,从服务企业健康发展和保障拘役罪犯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可以批准其回家2天处理企业经营事务。

2024年9月27日,盱眙县检察院向盱眙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一是依法对朱某某批准2日假期处理企业紧急事务,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二是加强对朱某某请假期间的管理监督,建议通过签订保证书、提供保证人监督、微信位置共享、视频核查等方式予以监管。

盱眙县公安局采纳了检察建议,立即对朱某某拘役罪犯回家申请予以审批,批准朱某某回家2天用于处理公司业务。朱某某回到公司后就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整改,最终100多万元的订单得以及时发货出口,公司运营状况趋于稳定。2日后,朱某某按时返回看守所。

本案中,检察机关唤醒“沉睡条款”,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拘役实刑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开展拘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注意唤醒“沉睡条款”,保障拘役犯的“回家权”。涉企拘役罪犯依法“回家”体现法律刚性及温度,有助于企业渡过难关,将专项行动要求落到实处,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拘役对象因企业经营需要确需回家处理的,应当全面调查核实、综合审查认定。回家是拘役罪犯的权利,但属于受限制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开展拘役执行法律监督工作中,应进行实质化审查,需要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材料以及向有关行政单位了解情况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判断是否确有必要启动请假回家程序。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开展案件审查,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提升履职质效。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具体实施,与公安机关就如何开展相关工作会签工作文件,保障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效落地实施。本案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签订《关于执行拘役罪犯回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文件形式明确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具体材料及程序,权责更加明晰,执行更加具体,监督更加全面,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