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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注销,劳务派遣工该如何维权?

    本文字数:1507

律师您好:

我2023年7月1日入职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被派遣至苏州某物业公司在苏州某科技公司的厂区从事保安工作,约定日工资130元,人力资源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保。2023年7月17日,我在工作期间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厂区内通道前往使用卫生设施途中与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头部严重受伤,颈椎等部位多处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年5月20日认定我构成工伤。同年8月16日,我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九级。我的交通事故损失已由机动车一方按照35%的责任比例赔偿到位,但是我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人力资源公司、物业公司都不肯赔偿,人力资源公司还于2024年11月16日经清算注销了工商登记,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苏州 李先生

李先生您好:

感谢您的来信,律师对您现在的境况表示同情,下面为您解答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本案中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您的用人单位,在您在职期间未为您缴纳社保,应由其向您支付医疗费(交通事故赔偿的差额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关于原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您的用人单位即人力资源公司已于2024年11月16日经工商登记注销,而您的工伤事故时间即2023年7月17日,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在公司清算时应明知您工作中所受伤害并可能构成工伤且未予赔偿相应损失,却未能依法通知您公司注销及申报债权事宜,导致您未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认定清算组未依法履行相应清算义务,您可要求相关清算组成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再次,关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你被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物业公司未督促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应对你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建议您及时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如劳动仲裁委以被申请人注销公司登记为由不予受理,您须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您需要法律援助服务,可以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为您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苏州工业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计月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