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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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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2023年5月入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份的时候我怀孕了,公司领导知道后就以我入职时隐瞒怀孕的想法,要我办理离职手续,我去医院做孕检都算请事假,要被扣工资。我现在怀孕,医生建议要休息,但是公司不批准。请问律师,我应该怎么办?
王女士
王女士您好!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您所在单位的种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您作为怀孕女职工下列合法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
第一,入职面试方面,用人单位应对怀孕女职工平等相待。在入职面试时,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关于婚育方面的问题,如果询问到涉及婚育问题,女性求职者可以拒绝回答,对于已经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因为怀孕而给予歧视性对待。
第二,工作任务安排方面,用人单位应对怀孕女职工特殊照顾。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江苏省对于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11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南京市规定女职工采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怀孕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三级医疗机构证明,批准其合理病假。女职工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批准其合理病假。
第三,福利待遇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不合理的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孕期女职工离职。
综上,王女士所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王女士入职时不告知自己婚育的情况不构成故意隐瞒;王女士孕检的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王女士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用人单位也不得因为王女士怀孕就单方或变相逼迫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建议王女士不必与单位协商离职,正常工作和休息即可。王女士对于用人单位侵害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法维权,可以与单位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妇联求助。如果符合经济困难等条件,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正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