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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及时支付工资导致离职,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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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于2023年8月1日入职仪征一家洗浴中心从事运营工作。约定工资按照基本工资8000元+提成,但是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从入职以后单位经常拖欠我的工资。无奈,我于2024年10月6日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目前单位尚拖欠我一个多月工资未支付。请问律师:单位未与我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不及时支付工资导致我被迫离职的,我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务工人员 万女士
万女士您好: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自你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也就是自2023年9月1日起,你可以主张最多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你可以主张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再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你是2023年8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2024年10月6日离职,在用人单位合计工作时间是1年2个多月,故你方可以主张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为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需要提醒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不同意或者不配合签订的,你无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补偿。
仪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