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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盟典型案例选登
为“私交”泄露公司技术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成共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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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安全至关重要,商业秘密被侵犯将会导致企业竞争优势丧失、市场占有率下降,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甚至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为了增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本案将通过分析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帮助企业防范商业秘密被侵犯的风险。
【基本案情】
王某某2008年入职某机械公司上班,先后担任技术部职员、副部长,逐渐成为公司资深技术人员。王某某为方便工作,多次私自拷贝其工作电脑内的制造图纸至个人笔记本电脑及U盘中保存。王某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司的销售员陈某某交往逐渐密切,陈某某经常宴请王某某,逢年过节总是礼数周到送烟送酒。2016年,王某某与陈某某到广东出差,陈某某提出与王某某在外私下成立一家企业,陈某某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发展客户,王某某利用掌握的技术信息为他提供帮助,这样他们的公司既有技术支持又有客户资源,发展前景广阔,收益也会很可观。王某某虽然心动,但觉得这样做风险太高,万一被公司发现肯定要追究责任,就予以拒绝。陈某某遂个人在外成立公司,在承揽业务过程中,经常私下向王某某询问相关机器、配件信息及相关参数、重量。王某某考虑到两人的私交,就将大量技术图纸、产品配件的技术资料、技术参数提供给陈某某,帮助陈某某获利138万余元。经鉴定,某机械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主机或配件采购需求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1年,王某某还以每套5000元至1万元的价格将其私自保存某机械公司的3套整机生产制造图纸通过微信、直接送达拷贝等方式提供给某重工公司老板谢某某使用,谢某某据此生产出三台整机销售,获利64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某出售给谢某某的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典型意义】
对于侵犯企业经营信息中提供关键信息及有效帮助,应当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共犯。对于在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中提供帮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特别注重审查 “知晓他人存在利用相关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仍为其提供有效帮助 ”这一基础事实,结合交往过程、信息来源、电子数据准确认定,综合认定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共犯。
依托个案办理一体履职,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推进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共同犯罪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进行分案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促成就赔偿能力及赔偿意愿的侵权行为人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就企业经营风险制发检察建议,帮助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知识产权保证金提存制度,推进公证参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调解等事务,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办案质效,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盟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