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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善意文明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字数:3197

万森 摄

2024年江苏法院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全年共执结涉民生案件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0.6亿元;其他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执结30.2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61.55亿元。其中,执结涉及追索劳务报酬(含农民工工资)5.3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59亿元。

在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期间,全省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和案件具体情况,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出现了许多措施到位、机制创新、效果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江苏高院发布该批“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既有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保民生与护营商的案例,又有人民法院利用执行悬赏和异地执行等工作举措,推动涉民生积案有效清理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借助执破一体和交叉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民生债权优先保障的案例。这些案例特别是涉及追索劳务报酬案件为全省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和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示范样本。

查清往来巧借力 小案快办护民生

【基本案情】

刘某等四人与某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包装公司支付四人离职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高温补贴共计11.2万元,但该公司未主动履行,四人遂于2024年6月11日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张某仍试图拖延履行。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名下有银行存款2.6万元,生产设备4套,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为快速、足额兑现四名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对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进行现场搜查。通过查阅被执行公司的业务往来明细,承办法官发现江苏某饲料生产公司系被执行人的重要客户,且双方之间尚有8万余元货款未结清,承办法官遂向该饲料生产公司发出相关执行文书,告知案件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将未结货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用以冲抵本案执行款。该饲料生产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对被执行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怀疑,当即联系被执行企业,要求其3日内化解本案,否则将重新评估其经营信用和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某包装公司为避免其经营发展受失信行为影响,公司负责人当即承诺限期履行,并于2024年6月18日将11.2万元现金交到刘某等四人手中,该系列案件仅历时7天便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推动欠薪案件高效执结是“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的重点工作。本案中,宿豫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持续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用足用活调查手段,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搜查并梳理被执行企业的会计账簿、凭证后,查明被执行企业的业务关联方并向其发出有关执行文书,通过被执行企业的合作方向其施压,给被执行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诚信教育课”,推动案件在短短7日内圆满解决,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胜诉权益。

善意执行护民生 守信践诺保蟹塘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刘某诉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刘某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找到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向法官表示,自己身患残疾,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只能靠养殖螃蟹维持生活,但近年螃蟹收成不好,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协商分期还款。刘某则因急需治疗费用,没有同意徐某的提议。该案一时陷入“困境”。

2024年9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的蟹塘。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后发现螃蟹尚未成熟,如果立即捕捞出售将难以卖出理想的价格,不仅会给徐某带来较大的损失,而且所得款项也不足以支付刘某的赔偿款。执行法官分别与刘某、徐某谈话,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在多次的交谈中,法官发现双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争取螃蟹售卖款最大化。

随后,执行法官联系刘某到蟹塘实地查看螃蟹生长情况,刘某看到徐某的身体状况、听取其对蟹塘经营情况的介绍后,态度有所缓和。徐某感受到刘某的善意,主动表示先筹款2万元给刘某治疗,余款待螃蟹出售后履行。面对出现的转机,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徐某先行支付2万元,余款待螃蟹成熟后售卖偿还。2024年11月,徐某的螃蟹顺利卖出,并依约履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综合情、理、法,较好平衡了“欠钱还钱”和“无力偿还”的冲突。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身患残疾、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尽力履行义务。执行法院立足鼓励守信践诺,最终促成执行和解,既让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又保住残疾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蟹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休渔期扣船促和解 法有情护渔保双赢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渔业船员受雇于梁某,在梁某所有的海洋捕捞渔船上提供劳务多年。2019年12月,王某在起网作业时受伤导致六级伤残。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及其配偶杜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并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渔船出海作业,未能实际扣押,法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5月1日,连云港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南京海事法院抓住休渔期“渔民上岸、船舶靠港”的有利时机,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并成功扣押渔船,同时向渔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该船离港。为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同时不影响渔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计,南京海事法院并未直接启动船舶拍卖程序,而是立即召集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经过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8月1日特许开捕前给付执行款,执行款付清后即依法解除船舶扣押。7月23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汇至执行案款账户,南京海事法院随即解除对渔船的扣押措施。案件以双赢的实际结果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如期足额收到和解款,被执行人的渔船也赶上了第一批特许出海捕捞作业。

【典型意义】

船员是海上作业的辛勤劳动者,也是家庭的顶梁柱,一旦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其应对伤病救治、后续康复以及维持基本生活不可或缺的保障。南京海事法院坚持“终本”不终止、一“执”到底的原则,持续跟踪案件财产线索;深入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行业惯例,借助国家海洋伏季休渔这一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顺利推进案件执行进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兑现渔业船员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兼顾船东的渔业生产经营。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主动拓展涉海涉渔案件执行思路,积极联动渔政部门、全力维护涉海民生权益的生动体现。

发挥执破一体效能 推动227名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基本案情】

江苏某玻璃公司成立于2004年,原系当地规模较大的钢化玻璃生产企业,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众多债务纠纷而停产,并陆续产生诉讼和执行案件。睢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该公司有256件涉执案件,执行标的达2亿余元,其中包括欠付227名职工工资共计445万元,但职工因申请仲裁、执行较晚,未能有效保全到财产。办案团队经初步评估,该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继续执行,职工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遂决定导入执破一体程序。

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睢宁法院指导管理人运用执行程序既有的查控结果,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同时由执行法官协助管理人顺利接管破产财产,保障破产财产交接。由于破产财产经多次拍卖未能成交,如继续降价拍卖将无法保障职工债权、社保债权。为此,法院利用县域执破一体联动机制,多次与企业属地街道、自规局、商务局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拓宽破产财产处置渠道,最终推动破产财产顺利拍卖成交。2024年2月,227名职工的445万元债权全部兑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充分发挥执破一体机制优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在执行期间,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职工工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获得清偿,遂秉承依法保护民生权益的理念,及时运用执破一体工作机制导入破产程序,推动职工债权依法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在破产财产处置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发挥政府职能部门招商引资优势,推动破产财产处置变现,最终实现对企业债务的概括、公平清偿,妥善化解227名职工工资权益保障难题。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