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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工作交接未完不办离职合理吗?

    本文字数:1201

律师您好:

我于2023年初入职南京一家技术开发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底,约定每月应发工资为1.5万元。2024年10月11日,由于个人原因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于当日离开公司。但是单位以我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一直不给我办理离职证明,并且克扣我的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请问:在我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单位是否可以未交接工作为由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离职不交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没有离职证明已经影响到我的下一份工作入职,我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吗?

南京 胡先生

胡先生您好: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主动离职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于2024年10月11日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只能表明你与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愿,但因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法定的30日可作为进行工作交接的时间),并在递交辞职报告后即行离开,其行为属于劳动者未履行完成工作职责便擅离其职,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亦规定了在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说,若你违反上述规定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或有违反你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工作交接的规定行为,没有履行完约定的工作交接义务,一般是不可以离职的。

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离职规定,也就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员工离职不违法。因为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不得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不予出具离职证明,以及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劳动者就算已经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在没有完成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还不算离职,应该办理完工作交接才算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方有义务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若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拒绝或延迟出具离职证明,进而影响到劳动者下一份工作的入职。

另外,对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工作交接职责便擅自离职,给所在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则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例如,作为研发人员在离职时未将重要技术文件、资料或客户信息等交接给单位或接替人员,导致单位业务中断或受阻、客户流失、额外成本增加或遭受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未妥善处理工作交接事宜,不仅可能引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还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声誉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这些不良记录可能会被其他用人单位作为考量因素,从而影响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

南京市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