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

《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年元旦起实施

    本文字数:883

10月11日,记者从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经8月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十章七十六条,突出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科技创新中的弱点难点问题,全面系统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从而为科技创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科技创新决策专家咨询和企业咨询制度,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科技创新投入体系。围绕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强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突出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究开发体系,支持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完善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激励、评价、保障等制度。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鼓励海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来本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健全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

《条例》在全省首创,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同时,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科学评估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

《条例》鼓励、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全面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力和要素集聚竞争力,增强创新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助力打造长三角创新中轴和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吴文龙 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