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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十

禁止用人单位体罚,保障劳动者人格权

    本文字数:571

万森 摄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后担任团队主管。工作期间,公司多次发布指令,要求包括李某在内的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团队主管,立即执行五公里、十公里的晨跑或者夜跑、爬行高达28层的公司大厦三次,且必须即刻打卡上传,否则会遭受面谈、劝退。2022年7月,李某以公司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为由邮寄离职申请。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信息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后,李某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工作,从而被迫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信息服务公司确实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且公司多次要求李某执行强度极大的惩罚措施,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李某主张被迫辞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信息服务公司支付李某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

劳动者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管理权利以尊重和保障劳动者的人格权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定限度,不得实施体罚、侮辱等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利,损害劳动者人格权,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