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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2024年3号)

切实保障夏季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字数:1155

全省各用人单位:

我省已经进入夏季高温酷暑季节,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依法保障劳动者在高温期间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建立防暑降温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本单位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健全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适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二、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的保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议平台企业对高温天气下接单的户外劳动者给予适当补贴,并可采取延长配送时间等措施,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

五、切实做好职业健康保障工作。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职工。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各级工会要与企业携手,共同做好广大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工作,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送到劳动者心坎上。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一起努力!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