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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本文字数:1204

问:我们企业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最近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据说在劳动争议调解阶段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我们该如何促进调解协议的履行呢?

答:为增强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落实到位,引导更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优先通过裁前、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总工法[2023]2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应当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工会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因此,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申请仲裁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指出,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申请支付令。除了《办法》规定的申请仲裁审查和司法确认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申请仲裁审查、司法确认和支付令,并不是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法定程序和必需环节,但是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更多的制度选择和救济途径。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要准确认识并善于运用这三项制度安排,指导帮助劳动者提升依法维权的能力,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