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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高级技术人员构成违约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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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是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6月19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此前出台的《关于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举措》(以下简称举措),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举措》聚焦服务南京“4266”产业体系构建,提出8个方面23项具体措施,以法治之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中,一起科技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有序流动案件引人关注。

某环境电器公司(下称环境电器公司)为全球知名环境科技领域跨国企业,致力于将创新技术和节能方案应用于产品,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品牌影响力。李亮是该公司制造工程部高级经理,属高级技术人员,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后李亮主动从环境电器公司离职,环境电器公司遂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李亮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李亮离职后,曾进入某环境设备公司(下称环境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监事。环境电器公司认为李亮离职后存在竞业限制违约行为,遂起诉请求李亮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境设备公司与环境电器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李亮在约定的竞业期间内进入环境设备公司工作并担任监事,违反了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高级技术类人才依法、有序、合理流动对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推动先进制造业壮大和生产力跃升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效制止相关违约行为,为企业创新发展和投资经营创造了安全、可信赖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对促进技术制造产业新质生产力有序流动和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文中李亮系化名)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