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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包真派遣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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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于2021年7月进入常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人力资源公司根据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合同》将程某安排至某股份公司工作。程某工作期间,由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日常考勤及工作管理,每月根据程某的工作时间按照固定薪金结算,并直接向程某发放工资,人力资源公司并不就程某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后程某在工作过程中脸部不慎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八级残疾工伤。因两家公司均未给程某买过工伤保险,程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程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其有权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程某未参加工伤保险,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应规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程某所在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均由该股份公司提供,日常考勤也由该股份公司负责管理,程某工作期间需遵守该股份公司考勤制度及工作安排,该公司按程某的工作时间以固定价格结算其工资,并直接向程某发放工资。上述情况可以反映出该股份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约定的承包费计算基础系劳动者每月工时而非工作成果,该股份公司对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管理、指挥,劳动者生产资料由该股份公司提供,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该股份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公司并未就程某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故法院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劳务外包合同,但实为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该股份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负有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工作场所、劳动设备以及督促员工进行安全操作等义务,但其未有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对现场工作人员、设备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应对程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某股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存在法律关系、实施管理主体、用工范围、结算方式、签订劳动合同主体等多个方面的不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相关规定,减少用工成本,以达到转嫁法律风险,通过较小用工成本实现企业最大效益的目的,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最终法院经过细致审理,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查明三方之间真实的用工关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代家军 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