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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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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今年三月跳槽进了一家新公司,最近想申请休年假,但公司未同意,说我必须到新公司满一年后才能休年假,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答:公司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因此,只要你满足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即使是入职新单位不足一年,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你在新入职公司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里“当年度”是指公历自然年度。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应由职工本人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职工确因工作需要,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