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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务关系不能劳动仲裁说起

    本文字数:1001

张某系某物流公司货物配送员,因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在工伤后无法享受应有待遇。公司以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张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诉求。张某于是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工伤赔偿。最终,仲裁委确认了劳动关系,判决公司赔偿。此案告诉广大劳动者:明确劳动关系,是维护双方权益的关键。

劳务关系与劳动仲裁的界限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其主体双方平等,主要在流通领域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此可知,劳动仲裁仅适用于劳动争议,劳务纠纷属普通合同纠纷,不在其受理范围内。若劳务合同有仲裁条款或协议,可申请商事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在15日内起诉至法院。

申请仲裁的合规性与请求合理性

合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因此,申请仲裁前,请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和管辖规定,否则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驳回。

明确性: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且不矛盾。如本案中,张某明确提出了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的请求。

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应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张某提供了工作证、工资单等证据,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条支持其请求。

请求变更的时效性

如需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逾期提出的,需另行提出并按新案处理。案情复杂可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总之,明确劳动关系,合理提出仲裁请求,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步骤。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请务必注意合规性、请求的合理性和时效性。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查阅相关法律条文。

于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