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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女工生育津贴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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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民吴女士在扬州市区一家艺术培训中心教授美术课,与单位签有劳动合同,单位也按规定给吴女士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去年初,吴女士怀孕了,预产期在8月底。吴女士原本计划7月份休产假,可5月初的时候,培训中心进行装修改造,吴女士担心画室的装修材料和气味对胎儿有影响,便向单位请假,提前回家待产。

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加之培训中心不肯养闲人,便提出让吴女士打个申请,签一份留职停薪协议,吴女士只好按要求照办,办好手续后回家待产。孩子出生后,吴女士向培训中心提交了生育保险等材料,相关部门也将3万多元打入了培训中心账户,可培训中心并没有全额发放给吴女士。考虑到没人带孩子,去年10月,吴女士打算离职。在和培训中心结算时,吴女士发现自己只拿到少部分的生育保险补助,其他费用都被培训中心截留了。

女职工在缴纳生育保险后,因为生育孩子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会享受到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这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基本权利。那么,扬州这家培训中心为什么要截留吴女士的生育津贴呢?吴女士几经协商未果后请相关部门与培训中心交涉。培训中心负责人表示,国家要求的生育医疗费用都已经按时发放给了吴女士,而截留的2万多元的生育津贴类似工资补贴,因为吴女士已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所以不能发给她。

相关法律界人士向培训中心宣传:女职工生育保险属强制性保险,由所在单位交纳,是国家立法对女职工权益保障的一种社会政策,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生育手术以及营养补贴等,另一部分是类似于产假工资的生育津贴。虽然培训中心与吴女士签订了留职停薪协议,但吴女士还是培训中心员工,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社保部门拨付的生育津贴也是针对她生养的专项费用,不是拨付给培训中心这个单位的补贴。经过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中心最终在近日还是把2万多元的生育津贴发放给了吴女士,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鹏提醒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只要劳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持续存在着的,并且是以生育女工名义申请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就没有理由截留克扣生育津贴,应当无条件把社保机构核发的保险津贴给予劳动者,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如果单位截留生育津贴,弄不好会承担欺诈、骗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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