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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烦薪事”解决在“家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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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情绪不要激动,相信法院,我们到这里来就是依法审理这个案件,给双方一个满意的结果。”近日,在沭阳县经开区管委会会议室内,沭阳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周艳正在巡回审判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企业代表、经开区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等20余人受邀参加庭审旁听。

“烦薪事”为何而来?2023年3月,杨某经甲公司股东孙某招聘做客服,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支付,工作期间接受孙某管理。同年7月,孙某以“利用个人收款码收取客户货款未退还”为由将杨某辞退,并欠付杨某9460元工资。该案经沭阳县仲裁委裁决,裁定甲公司支付杨某工资9460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80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275元,合计44536元。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沭阳法院提起诉讼。

对症开方,把“烦薪事”圆满解决。 鉴于通过庭前阅卷及庭前调解沟通已经了解案件争议的事实,庭审期间,法官围绕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庭审重点调查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需要接受原告甲公司劳动管理、遵守原告甲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是否是原告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要求原告甲公司对其主张的股东管理劳动者是代表另一公司,以及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是基于股东的委托等意见进行举证,并告知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单位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通过庭审查明,原告甲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经过工会程序,在其起诉前也未进行补正,从法定程序上看,原告甲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另外,原告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行为尚不明确时即口头辞退劳动者均是违法行为。此外,承办法官还围绕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否给原告甲公司造成损失等方面进行了审查。

在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开展调解,此时原、被告都表现出了调解意向。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甲公司承诺一周内支付杨某案款20000元,被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他主张,纠纷得以现场解决。 庭审后,民一庭法官还结合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现场普法,将庭审现场变为“普法课堂”,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后,为防止原告甲公司不能积极履行调解款项,确定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增加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的违约成本,法官同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一头连着劳动者的幸福小家,一头连着用人单位的锦绣前程。沭阳法院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审判理念,持续推进审判机制建设、完善调裁审衔接,把庭审“搬”进园区企业,“家门口”解决纠纷,“零距离”服务群众,推动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努力让劳动者就业更加安心,企业发展更加舒心。该院将持续完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举措,前移司法服务端口,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扩大多元解纷“朋友圈”,利用示范效应带动规模效应,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

本报记者 丁彬彬 通讯员 李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