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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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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周某系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在南京奥特莱斯广场工作的员工。2019年6月,周某生育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同年12月6日上班期间,周某开车回家哺乳,在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造成脾破裂、左肾挫伤。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7月,周某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获批。其所在单位对认定不服,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涉案决定书。

办理过程及结果

审理中,周某陈述:其上班后即向领导提出休哺乳假事宜,但对方表示公司没有哺乳假,后其于每日中午返回附近家中哺乳,再返回单位上班,每日都有上下班打卡记录,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单位陈述: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时间为每日的下午5时,周某未按照员工手册要求哺乳,其外出也未按照公司制度申请外出流程,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受伤情况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范围。因该案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且细节存在争议,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咨询江北新区总工会。

江北新区总工会主动联系双方,在了解案情始末后,工会法援律师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周某在哺乳期间,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普法宣传。

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单位应当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单位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时间合理,路线合理,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虽单位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不能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例事实依据,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中,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相结合,将往返哺乳途中合理解释为“上下班途中”,认定哺乳期女职工在此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充分体现了对女职工、幼儿等群体的司法关怀,与当前开放“三胎”等人口政策相呼应,有利于引导企业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生育政策调整实施。

苏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