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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和病假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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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生病了,医生给我开了两个星期的病假条,如果病还没有好,是否可以继续休假?这跟《劳动合同法》所说的“医疗期”有关系吗?
答:医疗期和病假存在三大区别:一是效力不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病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性,但劳动者在休假的时候需要遵守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并提交证明材料。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即存在重大过错,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期限不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是相对固定的期限,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病假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水平、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没有固定期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是结果不同。劳动者病假期满如果尚未痊愈,可以向单位再次申请病假。但劳动者医疗期满尚未恢复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因此,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意味着劳动者在休病假,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还有些劳动者医疗期已满,但是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单位出于人文关怀仍然批准其继续休病假。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