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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卫生费应该如何发放?

    本文字数:1219

问:我们单位很多女职工提出发放卫生费的诉求。请问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发放依据是什么?有无发放标准?

答:女职工卫生费是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特殊生理给予的一项生活性福利,属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最初始于一些省市为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9号)而采取的相应配套措施,并非每个省市都有,标准也各不相同。比如,河北省从1989年5月开始执行单位每月发给每位女职工4元至6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湖南按照每人每月3~4元的标准执行女职工卫生费。2012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后,各地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地方性立法,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卫生费的发放。目前,至少13个省级行政区域以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卫生费。主要是以下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倡导性条款。比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陕西、山东、福建都属于此类。

二是强制性条款。比如,《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山西、湖南、黑龙江、江西、宁夏、安徽都属于此类,很多地方不仅明确了发放标准、经费渠道,还指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高相应标准。

针对倡导性条款,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加以明确化、具体化:

一是通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比如2021年11月,福建省人社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明确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4号),明确了“向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的发放标准以及“企业可以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从公用经费项目中列支”的经费支出渠道,指导有条件发放的用人单位实际操作。

二是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实现女职工卫生费的正常发放。今年,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用,突出民主管理、生育保护、女职工卫生费、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等重点,提升协商质量和履约实效”。2020年,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联合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商工作指导意见》,将女职工卫生费列入专项集体协商清单,指导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形成具体可操作的落实举措,维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成为常态。

江苏省总工会干部学校 刘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