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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特困职工等7类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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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鲍晶 谢丹娜) 江苏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系统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特困职工等7类困难群众可获医疗救助。这是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2014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590.5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4.44亿元;2015年上半年,全省共救助困难群众328.7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7.28亿元,省定7类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省100%的地区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既方便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也减轻了他们的医疗负担。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2种对象类型”,规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2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3类结算方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资金结算方式;“5项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我省的实施意见,在解决医疗救助的难点重点问题上有了诸多突破,体现了江苏特色。” 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介绍说。

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类,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尤其是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强调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做到突出重点,梯度施助。对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过重问题,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因素,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三是突出了“救急难”。医疗救助是“救急难”的重要承接制度,《实施意见》在补短板、托底线,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上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允许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对救助对象及时救治;健全医疗救助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