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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首例校车超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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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仲文路 王桂克 记者 丁彬彬)  驾驶无资质“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超员率约233%。近日,这个胆大司机荣某被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宿迁市据此提起公诉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据了解,今年2月起,38岁的荣某所驾驶的一辆车牌为苏E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成了一辆无资质“校车”,为沭阳县华冲镇某幼儿园从事校车接送业务。同年5月5日,荣某从沭阳县万匹乡某村搭载幼儿园学生后沿该乡华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冲镇某幼儿园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本应核载9人的车实际乘载了28名幼儿学生和跟车人员1人,超员约233%。

沭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校车标牌,却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