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企业加班制度违规 工会敦促即时整改
本文字数:2104

[案例详情]
泰州市某企业员工陈先生来电,反映其所在企业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企业加班制度违法,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加班不足1小时不计入加班时长”,而员工常被要求每日延长工作30~50分钟,因未达1小时,导致员工既无加班工资也无法调休,构成变相无偿劳动;二是认为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强制安排加班,且拒绝审批加班申请,强迫员工加班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损。
[处理结果]
2025年5月7日,泰州市总工会签收工单后立即启动处置流程,当日电话联系陈先生,核实反映情况真实性,其表示持有相关证据材料,但结案前未提交至指定邮箱;同时向涉事企业发出交办函,要求核查规章制度合法性,如果职工反映问题属实,应即时整改。
在市总工会的敦促推进下,涉事企业接函后立即停止执行“不足1小时不计加班”的争议条款,明确所有加班须通过系统提交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两级审批。并确定后续整改措施:一是强化沟通监督。部门负责人定期与职工沟通工作负荷,工会设立监督邮箱与热线,受理违规加班举报;二是优化工作安排。减少加班需求,确需加班的优先安排调休,无法调休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三是修订规章制度。成立专项小组,针对公司加班规定的合法合理化开展调研分析,2025年8月前完成规定草案,优化加班申请流程、补偿标准及时长限制,2025年12月底前提交职代会审议、公示,并持续听取职工建议。
泰州市总工会电话回访陈先生,其对企业的整改态度及工会的协调工作表示满意。后续市总工会将持续跟踪制度修订进度,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案例评析]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此案例聚焦企业加班制度的合法性争议,体现了工会规范引导企业制度合规、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在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于加班认定及计算,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关于构成加班各个要素的认定。一是要审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首先加班时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也要符合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医护人员、驾驶员、物流运输人员等,其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认定会根据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二是要确认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提供存在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加班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考勤记录而未提供,导致加班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三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合规。规章制度不得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同时要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简单易于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成为职工获得加班费的障碍,如果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即使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工会也应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可采用与用人单位协商、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加班报酬。
关于特殊情况是否构成加班的认定。认定加班应同时具备“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安排”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三要素。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的文体活动、比赛竞赛、演出排练等情况,一般来说,若这些活动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无关,或者劳动者未付出实质性劳动,通常不被认定为加班。但如果活动与生产经营相关,属于工作的延续,有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且占用劳动者较多休息时间,则可被认定为加班;若非用人单位强制安排,为劳动者自行决定参加的非工作时间活动,则一般不视为加班。各基层工会要指导劳动者收集和固定加班证据,协助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加班争议,对符合加班条件但未被合理认定的情况提供法律支持,同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活动,避免不合理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核心在于确定加班时间、计算基数及对应的支付比例。计算基数方面,若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从约定;如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一般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但不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及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等。支付比例上,工作日加班应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休息日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不低于300%支付。此外,若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还需结合具体审批情况和工时制度特点进行核算。
各级工会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法律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工会要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代表职工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积极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及时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