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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会介入调解,基层工会主席权益得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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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来电人梁某反映,自己是昆山某企业工会主席,现公司要求其调岗至上海某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任职。其声称根据《工会法》相关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自己已明确拒绝工作调动,但单位不予认可。
[处理结果]
2025年4月12日,昆山市总工会接到工单后,迅速开展处置工作。经了解,梁某原所在单位以及拟调岗的昆山分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上海某有限公司控股,涉事企业解除了包括梁某在内的21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再让他们与即将调往的企业重新签署劳动合同。梁某认为企业这一做法侵害了其权益,应予以经济赔偿。
因涉及职工整体调岗且涉及工会主席,昆山市巴城镇总工会在3月得知相关情况后,组织多方力量开展了详细调查,并联合多部门与职工及涉事企业进行了多轮调解协商,其他职工调岗问题得到解决,但工会主席梁某的问题未得到解决。
4月21日下午,昆山市总工会赴巴城镇总工会调查该问题。根据调查情况,指导巴城镇总工会于5月19日下午,组织巴城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母公司相关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法律顾问)及涉事工会主席梁某等在镇总工会会议室就职工调岗事件进行协商调解。经沟通,昆山市总工会立足于推动矛盾化解,尊重企业调岗的必要性,协调企业支付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保障原单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说服梁某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经会议协商,原单位与诉求人就补偿金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将补偿金发放到位,诉求人也按照协议交接了工会相关资料。
[案例评析]
昆山市总工会在收到工单后,第一时间介入处置,组织争议双方、工会、人社等开展协商调解,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这既凸显了工会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也彰显了工会组织在维护保障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职责与担当。总结事件处理过程,有如下三点启示:
1.关于一般工作岗位的调整。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调岗应当合法、合规。同样,劳动者亦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用人单位确因经营需要作出的调岗行为,有义务尽力配合。双方均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使权利才更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单位和要求调入的新单位是关联公司,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均没有变化,原单位的调岗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不同意调岗的员工给予补偿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地工会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行使用工自主权,加强劳动者权益宣传教育,在调岗争议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协商调解优先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
2.关于特殊工作岗位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昆山市总工会调查发现,原单位对工会主席的调岗处理上存在程序不规范、不合理的情况。鉴于诉求人的真实诉求主要聚焦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昆山相关工会将工作重点置于该诉求的协商调解上。在今后工作中,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工会法律法规,指导各单位规范特殊岗位人员调整流程,强化与单位的沟通交流,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确保工会工作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3.合法权益维护方面。昆山市总工会充分发挥协商调解作用,维护了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在处理基层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调岗调薪争议时,应重点评估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工会主席在任期内的调岗是否属于正常情势变更;对工会主席调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了相应程序;是否存在因工会主席依法履行职责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冲突而遭受不公正处理的情形。若发现用人单位行为存在上述问题,应通过向企业党组织或上级工会反映来纠正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为基层工会主席提供法律援助,或协助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