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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发布

试管婴儿依法享受亡父工伤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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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万森)“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前夕,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据悉,该批案事例涉及打击电诈、严惩网络游戏诈骗、非法获取信息用于招生、依法认定供养亲属关系、教育管理职责限度、惩护一体共治共管、协同保护困境儿童等领域。

在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案中,陈某与郭某结婚后,因不孕症至医院治疗,并冷冻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陈小某,并销毁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而本案中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依规定不属于陈某的供养亲属范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陈小某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陈小某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故依法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以行政判决方式明确使用胚胎移植技术并于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新兴医学实践所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本案通过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