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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利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致企业损失190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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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近日组织开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025年一季度“走进一线看检察”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活动。记者了解到一起“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致企业损失190万获刑”的案件。
在盐城大丰,锅炉行业是当地的重要产业,涉及上百家中小企业。近日,经盐城大丰检察院公诉,大丰法院对一起侵犯某工业炉公司商业秘密罪案件作出判决。
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应聘至某工业炉公司制造部任职,期间李某某与某工业炉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合同》《劳动合同》。2020年3月,李某某与江苏另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鲍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欧系热处理设备,其中李某某占股49%(技术股占20%)。2020年6月,某工业炉公司发现被告人李某某个人电脑存储大量公司技术协议、电气图纸、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遂扣留该电脑,并要求删除电脑以及百度网盘上的涉密信息。数日后,李某某潜入放置其电脑的某工业炉公司总经理陈某某办公室内,欲将电脑带离,后放弃并离开。李某某提出辞职并于同年7月至上述鲍某控制的公司工作。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底,李某某违反与某工业炉公司签订的对商业秘密保密的要求,利用非法获取的某工业炉公司的技术协议、电气图纸及PLC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在江苏某公司生产欧系多用炉设备生产线,并向丽水某轴承制造公司、南通某新能源公司、镇江某工具公司等企业销售。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及某工业炉公司出具的损失情况说明认定,造成某工业炉公司利润损失合计189.87万余元。
2022年8月4日,该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对李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交由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检察机关围绕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进行审查,向侦查机关提出12条补充侦查意见,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厘清商业秘密与专利权之间的关系,最终认定被告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技术图纸、技术协议等商业秘密,依据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3台欧系锅炉,并且取得相应的密点和同一性鉴定,证实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为准确认定损失数额,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企业,查实整套控制程序是整个锅炉的“大脑”核心,商品价值主要体现在控制程序上,因此,以商业秘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减少作为损失数额计算较为适宜。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办理,探索搭建了全市首家知识产权赔偿谅解平台,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供双方对品牌、市场损失及维权成本磋商。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基础上,找准利益平衡点,以“一案一策”制定符合“法治最优解”的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多次进行诉前调解磋商,承办检察官综合客观证据,向各方释法说理,最终李某某向被害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与某工业炉公司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认罚。2025年2月25日,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柏奇峰 陈隽 记者 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