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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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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学安

“无论何时何地,工作群里的消息都得时刻关注”“看似正常下班,但工作却跟回家了,线上办公算不算加班”……近年来,伴随着即时通信技术的发展,邮件、微信等成了工作交流和联系的重要方式。这突破了时空界限,提高了工作效率,但同时使得用人单位可以更便利地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进而带来劳动空间的无限扩张。网络一线牵,无时无处不工作。记者采访发现,“隐形加班”日益常态化,甚至成为“无偿加班”,而“时刻在线”的状态更是挤占了劳动者不少休息时间和空间。(3月24日《工人日报》)

数字经济时代带来劳动形态的重塑,在提高工作灵活性、自主性、便利性的同时,也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更大的风险挑战。数字技术带来的劳动形态变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传统用人单位劳动管理方式的改变,在实践中表现为远程劳动、线上劳动等;另一个是脱离单位制劳动组织,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或劳动成果,例如线上劳动的网络主播、线下劳动的外卖配送员等。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拓展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功能和边界,也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新挑战。一方面,用工模式灵活,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与传统用工不同,新型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等特点,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困难。另一方面,边界模糊,离线权益难以保障。随着工作场所办公和远程办公相结合的形式异军突起,由此引发隐形加班、无偿劳动等问题。

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重要劳动群体,这一群体的劳动体验,影响数字时代的劳动高质量发展。数字时代灵活用工中的劳动标准制定是重要议题,要从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方面进行构建。与法律法规相比,司法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更具时效性,是应对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有效手段。要推动司法政策不断积累、叠加和升级,逐步探索出适应数字时代劳动法治的新解法。

新就业形态的一大冲击在于基于劳动关系的社会风险分担机制失衡,导致风险承担的个体化、纠纷解决的个案化等问题。应充分调动侵权责任机制和合同责任机制,去劳动关系化而非去责任化。一方面,通过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用工模式,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数字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制度保障,实现对新业态就业人员的权利救济与维权支持。

数字经济时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要做好范围界定与分类规制,区分就业与用工维度、平台及其就业的不同类型,通过改革、完善和坚守现行法律应对平台用工对法律规制提出的挑战,进一步发挥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蓄水池”的功能,创造高质量就业岗位,同时也要加强制度供给,健全与完善法律体系、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