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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式警示”当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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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燮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一工地3名工人疑因作业时没系安全带,被安全带吊挂在工地安全带使用体验区“示众”,作“警示教育”,引发关注。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范至关重要。工人违规作业,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因此,企业出于对员工生命安全负责和对企业利益的维护,对违规员工确实需要警示教育,甚至根据相关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罚,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吊挂“示众”的教育,让违规工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围观的工人记忆深刻,避免日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其初衷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暴露出诸多弊端。
这种做法明显带有羞辱性,这种极端的惩戒方式可能损害员工身心健康,贬低人格尊严,给人留下心理阴影,说轻了,是极其不妥,说重了,的确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心而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以人为本是根本途径。落实安全生产,企业应通过科学管理制度和人性化安全教育来实现,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通俗易懂的安全培训、设立安全奖励机制等。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中,注重人性化管理与沟通,强调以人为本,旨在通过平等对话、培训教育等方式来引导员工遵守规章制度。而“侮辱式警示”反映出企业管理理念的落后、管理方式的粗暴,也暴露出企业管理者法治意识淡漠和对员工缺乏尊重。
“侮辱式警示”也向社会发出了警示,用人单位保障生产安全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时,方式要恰当,不能用违法的方式来进行安全教育。作为管理部门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对这种“侮辱式警示”零容忍,不给违法企业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