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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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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万森)新修订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称《办法》)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据介绍,《办法》采取全面修订方式,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原则和导向。《办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要求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报告。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关于科技奖励工作的相关要求,强调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优化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设置,结合江苏实际,将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大奖种。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进一步强化国家战略导向,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产出更多“从0到1”的原创突破,将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设为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并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二是补充增加已实际设立运行的“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三是发挥江苏科教资源丰富以及科技成果数量多、质量高的优势,回应科研人员的现实诉求,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最高限额,由45项、90项分别调整为60项、120项。
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江苏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制度。《办法》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程序:一是规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3类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提名资格,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二是明确提名职责,要求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三是规范5类奖种候选者条件,并规定禁止提名的情形。
同时,《办法》还就健全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加大了对科技奖励违法行为的监督惩戒力度,明确设立与评审委员会并行的监督委员会的同时,要求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增加对全流程评审结果公示的规定,要求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获奖者、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等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