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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解索货物导致自身损害 应认定系履约行为而非义务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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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卸货解开货物的固定绳索时,被货物砸中身亡,家属状告委托方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年10月18日,许某为将挖掘机、浮桶从浙江省某地运输至江苏省某地,委托胡某在网络平台与一家物流公司建立运输合同关系。该公司驾驶员李某祥将货物运输至卸货地点后,在解开浮桶的固定绳索时,李某祥被滑落的浮桶砸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货物运输至卸货地点后承运人将固定好的货物解开固定系第三人公司的行业运输惯例,驾驶员系在履行自身义务及职务行为过程中对自身造成了损害,并非对被告许某、胡某进行义务帮工,被告许某、胡某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祥父母不服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祥解开浮桶绳带的行为是属于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还是属于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行为。

首先,案涉网络平台通用的《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约定“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将货物送达卸货地点后当场立即对货物数量与外表进行验收,并负责安排卸货及承担卸货的费用。除非存在因承运人运输不当导致的货物数量短缺或损坏,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协议约定,承运人在将货物送达卸货地点后,将车辆固定绳索卸去以供收货人验收、安排卸货,应为该运输合同的附随义务。

其次,第三人公司的行业运输惯例为托运人在装货地点负责将货物装车,待托运人装车完毕,由第三人安排驾驶员固定好货物,货物运输至卸货地点后,由第三人安排驾驶员固定好货物解开固定,再由托运人负责安排卸货。根据该运输惯例,案涉驾驶员李某祥在将挖掘机、浮桶运送至合同约定地点后,应当自行解开固定,交由收货人负责安排卸货。

第三,义务帮工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忙。本案中,被告胡某与第三人绍兴某物流公司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李某祥受第三人绍兴某物流公司安排实际从事案涉货物的运输。虽然《货物运输协议》约定装货卸货义务由托运人承担,但作为承运人的李某祥有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输至卸货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其为了完成自己的义务必然要对货物进行相关固定并配合卸货,这也是运输作业的惯例,属于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故其解开浮桶绳带的行为属于履行运输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行为,不产生义务帮工的法律后果。

赵学雷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