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详情
返回该版首页

参加公司篝火晚会摔伤,算不算工伤?

    本文字数:764

本报讯(通讯员 马磊 记者 万森)参加团建活动到底能算工伤吗?记者昨日从无锡梁溪法院获悉一起工伤保险认定案。员工李某就在公司组织的篝火晚会上摔伤,致左手臂肱骨处骨折。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员工外出团建活动,活动内容主要为参观旅游。在团建活动的第二天晚上,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因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李某顿感左上臂处疼痛不已,手臂无法抬起。经诊断,李某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就李某所受伤害向辖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且事发时举办的篝火晚会与工作无关,不能视为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李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此次团建活动所有费用都是公司承担,参加的活动也是公司统一安排,其参加活动应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审慎衡量,判断是否与工作相关。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所在公司组织的此次团建活动主要包括参观游览、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认定为工作的组成部分;李某在参加活动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对于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以及单位组织的要求“经单位指派、选拔等程序才能参与”的活动可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这些活动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一般不认定为“因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