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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维权典型案例二

货车司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还能认定工伤吗?

    本文字数:1369

万森 摄

【案情简介】

驾驶员张某是某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2020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公司自有货车送货,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当场导致小轿车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张某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3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二级。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工伤赔偿问题与公司协商未果,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伤赔偿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货车司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

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劳动者在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公司称,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张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张某是货车司机,送货途经的路线或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所以他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

其次,张某被判处刑罚,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张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但是其被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并非故意犯罪,不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内。所以,张某所受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因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应当自行承担张某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劳动争议。因货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会让人误以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情形。实际上,货车司机驾驶单位车辆运输货物在途即为工作时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此项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司机按照单位要求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只要其不存在法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长途运输作为一个特殊行业,货车司机往往常年奔波在路上,受货运时效等诸多因素影响,大多数货车司机基本上是日夜兼程,意外风险加大,本案就是司机疲劳驾驶导致车毁人亡的惨痛代价。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提醒司机朋友,应严格按照安全驾驶规定,每四小时休息一次,不要为了与时间赛跑而忽略了安全。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连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