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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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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董某某入职某空调公司任主管。某空调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均约定职工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二职业,不得参与和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活动。
2020年2月,董某某以主管身份向某空调公司提起采购申请单,并附某机电公司报价单。后某空调公司经审批,该机电公司成为某空调公司长期供货商,采购金额达185万元。
2022年11月,某空调公司发现董某某自2010年4月起即担任某机电公司股东和监事,其自2020年利用在某空调公司的职务之便促成某机电公司成为长期供货商,某空调公司认为董某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通知董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董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空调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在入职某空调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向公司披露或报备其担任某机电公司股东、监事的情况,其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发起、促成某机电公司成为某空调公司长期供货商,该行为扰乱了某空调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其应恪守的职业道德相悖。某空调公司在知晓董某某的上述行为后,基于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严明劳动纪律的目的,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董某某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彼此信赖、充分合作。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性的同类工作、类似工作或者关联交易的活动,劳动者理应恪守。劳动者在知晓该规定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不向用人单位披露或告知,利用自身职权便利谋取利益,既触碰了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红线,又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忠诚义务,终将自食苦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祁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