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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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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森 摄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获得工伤赔偿后,还能要求肇事者赔偿吗?车祸肇事者应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应当扣除受害人已获得的医保报销费用吗?在现实生活中,一旦遭遇车祸等人身损害事故,当事人在寻求权益保护过程中,由于情况不同,适用法律的条件和赔偿范围也不同。那么,当不幸遭遇车祸后,到底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工伤与侵权竞合,有权主张“双赔”
案例: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某驾驶的私家车撞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伤愈后,工伤保险基金为王先生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随后王先生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以原告已经得到了工伤保险赔偿为由相抗辩。法院审理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8.3万元。
评析: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赔”请求权。也就是说,这两种请求权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并行不悖,劳动者在此类事故中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医保与侵权赔偿,二者可以兼得
案例:职工庄某外出途中被贾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庄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6万元,其中医保支付1.8万元。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肇事方认为,对于庄某已经得到的医保报销费用,应从自己承担的事故赔偿总额中扣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庄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贾某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报销费用,被告承担70%的责任,判决赔偿原告2.52万元。
评析: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两者可否兼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而社会保险具有公共福利的性质,如果将受害人已由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就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又将明显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换言之即由全社会为侵权人的行为买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易引发侵害别人不需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故本案中原告虽经医保报销,但仍可向被告主张医疗费等损失。
侵权与违约竞合,诉权选择有讲究
案例:赵某购票乘坐本县客运公司的客车前往广州探亲。途经上海市南部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主责。本次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赵某向县客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认为,如果到相隔近千里的肇事方寻求索赔实在太难。求助律师后,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客运公司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万元。
评析: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合同一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受损方既可提起侵权诉讼,又可打合同官司。结合本案,如果舍弃前者而向违约方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更加划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肇事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他就应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本案中,原告结合自身实际提起违约之诉,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