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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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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其向劳动者送达或公示录用条件、录用条件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举证,举证不能时,根据举证分配原则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