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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搞承包,承包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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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2013年8月,郑某进入某公司从事食堂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5年7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8月1日,双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约定郑某从事厨房服务、采购工作;某公司每月支付郑某劳务费用3300元,全年支付12个月,每月月底支付;2017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食堂服务协议》,约定郑某从事厨房劳务、采购工作,某公司每月支付郑某劳务费用3300元,全年支付12个月,每月月初与上一月度实际公司员工用餐次数结合公司员工餐标准计算出的费用合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后支付;2020年8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食堂服务协议》,约定内容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食堂服务协议》基本一致,仅每月服务费用变更为3600元。2022年2月25日,郑某就确认劳动关系及加班费等主张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至2015年7月31日郑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8月1日开始,某公司与郑某连续签订三次《食堂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并约定了服务期限。郑某虽然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性,自负盈亏,但某公司也对郑某进行了工作上的指挥与管理,故某公司与郑某之间的承包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承包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这种管理模式既可以体现企业的自主管理权,也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更加明确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协议的主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加以考量。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视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康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