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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28年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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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谭菲 肖日东 记者 陶睿)在日前召开的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199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28年来,在推动南京市科技发展与强国战略深度融合、提升省会城市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的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然而,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发布,特别是今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要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现有的《条例》存在着与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和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修订。

南京科教资源禀赋突出,科技创新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正在奋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这一目标要求南京强化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将教科产才的优势潜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提升其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对《条例》的修订,有助于破解制约南京科技创新发展的瓶颈因素,对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适合发展、鼓励创新的成熟经验和改革举措进行及时的总结、提炼、固化,进而吸收转化为地方性科技法规,为科技创新活动和全面创新改革提供稳定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紧扣“科技创新”主题,从立法目的、财政科技投入、产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基础研究支持、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订,有着鲜明的南京特色。

在锚定地方战略发展目标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的战略目标城市定位和长远发展目标,推动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力争率先实现科技创新新突破;在强化基础研究引导投入方面,提出支持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要求;在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引导激励科技成果在宁优先转化;在强调产业科技创新引领方面,提出聚焦全市支柱产业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协同;在促进金融赋能创新发展方面,提出整合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建立全方位覆盖的基金体系,将多年来南京市科创金融改革经验进行固化,为建设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