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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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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在服务人民群众、落实民生政策、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事业稳健发展,经办服务效能提升,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多年来,我国持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已分别达到10.57亿人、2.4亿人、2.94亿人和2.46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左右;强化基金保障能力,各项社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5万亿元,市场化投资运营稳步扩大;不断优化经办服务体系,已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保经办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完善。
《条例》立足于规范经办、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维护权益、促进公平,着力健全社保经办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作为社保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社保经办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更好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期待。
李忠介绍,《条例》共有7章63条,主要可概括为“五个明确”: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三是明确便民利民要求,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四是明确监督管理举措,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监督;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将助力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
《条例》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在便民方面,《条例》提出哪些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了哪些配套举措?
李忠介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比如,在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上,近年来人社部门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推动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通过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
“经过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超过70%,‘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成为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初见成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说。
为给群众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对照《条例》要求,医保部门也将强化相应举措。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