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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中药产品外观著作权受保护仿似包装说不出合法来源被判侵权
本文字数:676
【案情简介】
江西康御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御堂公司)系2015年7月1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紫花地丁成人装外包装设计图》著作权人。同年,其向市场推出“紫花地丁透皮抑菌膏”系列中药产品,产品外包装使用的即是上述美术作品。康御堂公司在鹊医堂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与其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被诉侵权中药产品,其上显示生产企业为俏福圣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福圣公司),经销企业为南京同仁堂国医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
法院认为,俏福圣公司、同仁堂公司被诉侵权中药产品的包装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侵权包装具有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故俏福圣公司、同仁堂公司侵害了康御堂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因康御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中药产品的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侵权中药产品的包装、装潢不会导致市场主体混淆和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俏福圣公司、同仁堂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康御堂公司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当前很多中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本案对于中医药领域产品包装的著作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提醒中医药企业对产品包装进行保护时,除可以选择外观设计、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外,还可以选择著作权方式保护。另一方面,也对网络平台交易中的市场参与主体,无论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还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均具有良好借鉴和警示意义。中医药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除了要积极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外,还应树立“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以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审理法院:秦淮法院、南京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