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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店店长被“炒鱿鱼”起诉店家未签订劳动合同获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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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鱿鱼”,店长起诉鞋店成功维权。(图文无关)万森 摄

【基本案情】

王某入职南大街某鞋店,岗位为店长,该鞋店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同时经营多家单位,案外人吴某负责为该经营者的多家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一直未能与王某签订合同,后该鞋店将王某开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该鞋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劳动者王某虽在就业单位从事管理岗位,但其工作内容并不包含与单位内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入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二倍工资。经过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由该鞋店赔偿王某5万元,该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双方实质上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因此法律在制定时就对劳动者施以侧重保护。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例,《劳动合同法》将此作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施加于用人单位,并辅以二倍工资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违反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切实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虽然在用人单位从事管理岗位,但其工作内容并不包含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没有切实履行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视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如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具有主管劳动合同、人事管理等职责,对单位的不规范用工也负有提醒、督促等相应管理职责,管理人员在自己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失职,其应当承担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更不用说故意与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更主要的是任何人不应因自己的过错而获取利益,无论该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否则就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该管理人员再行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则不应得到法律支持。另外,如果高级管理人员已有证据证明曾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明确予以拒绝,或者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签订,这些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具有合理性。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张金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林熙